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落实厉行节约过紧日子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节约会议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宁波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甬财政发〔2015〕912号)、《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甬财政发〔2014〕267号)等相关规定,我们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在宁波市辖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范围内征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作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各县(市)也实施会议定点场所框架协议采购工作。为便于各地、各单位落实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适用范围
本次框架协议征集的符合条件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党政机关范围内资源共享。
各地、各单位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行政会议中心或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三、入围名单
本次框架协议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为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服务期满前,供应商可随时申请加入(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名单在框架协议服务期限内动态调整。详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或“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一般会议服务”模块。
四、服务采购
(一)各单位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由办会单位参考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价格、规模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征集入围名单中直接选定供应商采购会议服务。
(二)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协议价格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各单位应在供应商报价范围内协商服务价格,并就会议类别、会期时间、人数、会场、住房、餐饮等事项予以明确,双方确认后签订合同。
(三)各单位召开会议必须依照《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甬财政发〔2014〕26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按会议类别执行各项标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确需前往宁波市外召开会议的,应当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内选择定点会议场所办会。
(五)各单位应通过“智慧财政”编制采购计划,在“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一般会议服务”模块选择会议定点场所下单。
(六)各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优先选择符合绿色低碳要求、助残设施设备齐全的入围供应商。
五、会议结算
(一)会议结束后,由会议定点场所出具《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结算单》(见附件2),将实际发生的会议费用提交办会单位,办会单位对定点场所提交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结算单》进行审核确认。
(二)会议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供应商应开具发票。
六、监督管理
在会议定点服务期限内,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场所的履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场所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或不按要求履约等情况,各地、各单位可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投诉电话:89388136。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财政局要抓紧落实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将入围供应商名单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备案,入围供应商名单有调整的请于每季度末统一更新备案,确保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智慧财政”系统内2022-2023年度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和支付相关功能将于2024年3月29日17:30关闭,市级各有关单位2023年度内向全市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会议服务的请务必于2024年3月29日前完成结算。
(三)各市辖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财政局参照执行。
(四)本次框架协议到期供应商重新征集后,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文,具体请关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和“政采云平台”等相关信息。
(五)交易规则如有变化,最终以财政部门通知为准。
附件:1.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2.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结算单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1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00 |
150 |
100 |
550 |
二类会议 |
240 |
130 |
80 |
450 |
三类会议 |
200 |
120 |
8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的分类及审批按照甬党办〔2013〕112号文件执行。
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两会”和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以及各单位承办的全国性会议原则上参照一类会议开支标准,各民主党派委员会、人民团体换届会议以及各单位承办的全省和区域性会议原则上参照二类会议开支标准执行。除上述会议外的其他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的开支标准执行。
附件2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结算单 |
结算单编号: |
发票号: |
会议定点场所基本信息 |
会议定点场所名称 |
|
发票开具单位名称 |
|
是否单位或系统内部会议场所 |
|
地址 |
|
填单人 |
|
联系电话 |
|
会议信息 |
隶属关系代码 |
|
隶属关系名称 |
|
会议单位预算代码 |
|
会议单位名称 |
|
会议名称 |
|
报到日期 |
|
撤离日期 |
|
会议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会议人数(人) |
|
会议天数(天) |
|
其中:正式代表 |
|
会议类别 |
|
工作人员 |
|
|
|
费用信息(元) |
|
住宿费 |
|
伙食费 |
|
会议室租金 |
|
交通费 |
|
文件印刷费 |
|
医药费 |
|
其他 |
|
总计 |
|
会议定点场所盖章: 会议单位联系人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