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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28    作者:     来源:     点击:

宁波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省市采购相关文件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使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材料、图书、软件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学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教职工等(以下简称采购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实施、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学校采购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全面加强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大数据处、图书馆、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设在计划财务处。

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其他需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采管办负责学校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拟订学校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三)审核、汇总学校采购年度预算,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执行国家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根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负责采购意向公开,审核和报批采购计划,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

(四)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校各类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和招投标,做好“政采云”等相关采购信息服务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审议通过的招商项目和招投标项目,代表学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并受学校委托履行对招标采购结果的认定;

(六)负责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指导;

(八)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办法做好采购合同管理有关工作;

(九)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受理使用部门、供应商的咨询、质疑和投诉,协助违规违纪情况的调查;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学校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所涉及业务性质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范围按学校部门职能划分。主要分工如下:

(一)教材、课程制作、多媒体教室建设等与教学工作相关的采购归口教务处管理;

(二)科研技术服务的采购归口科研处管理;

(三)建设工程及所包含的货物及服务,物业管理、后勤物资等采购归口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管理;

(四)校园网基础设施、信息化基础平台、业务信息系统、网站及各类软件(含移动端)等采购归口大数据处管理;

(五)实验室建设、实验材料、家具和仪器设备及维修保养、安装服务的采购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

(六)图书资料、专业学术研究数据资源、文献加工与文献采集服务、教学公共机房建设与维护等采购归口图书馆管理。

(七)资产相关的招投标工作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

(八)无法归属到上述部门的采购项目,按经费归口管理原则,对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采购项目的年度采购预算;

(二)参与采购项目的调查、组织需求论证(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立项审批工作;

(三)审核采购项目的选型、技术参数及方案,编报月度采购计划;

(四)组织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验收、负责入库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等是采购项目的实际使用部门,即采购活动的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需求调查,提出采购预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组织需求论证(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三)负责确定并提供采购项目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

(四)参与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的合同拟定及采购文件的编制;

(五)加强本部门采购内部控制,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

(六)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履行、组织验收,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反馈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宁波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按宁波市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学校统一采购,是指未纳入宁波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10万元以上,工程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或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自行采购,是指未纳入宁波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类自行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对于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成立不少于3人单数组成的采购小组,采用比价、询价等方式采购;工程类自行采购项目,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工程所在地政府实行工程定点采购的,采购实施部门可在招标入围的定点供应商中择优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形式的确定: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报宁波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且需提前30天在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属于建设工程领域进场交易类项目,按宁波市招投标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框架协议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招标方式,其余为非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中心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中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中心公开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中心从谈判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中心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中心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询价是指公开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是指在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的在线询价、网上服务市场、网上超市等实施采购的方式。

第二十条 框架协议:是指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食堂餐饮物资采购项目和劳务合作项目由学校授权食堂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纸质图书期刊资料、数据库类资源等其他有相关特殊规定的采购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采购预算编制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编制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经费预算核实后,提交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采管办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年度采购预算是学校具体实施采购的依据,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应经相关程序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的追加或调整程序:使用部门对已有经费的采购预算追加和调整,需经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送采管办,采管办核准上报,根据批复后的采购预算执行。年度新增经费的采购预算追加和调整,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类汇总,报采管办实施。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对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和论证,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制订采购方案。

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可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组织需求论证;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需求论证;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需求论证工作。对于需求论证未通过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预算提交采购申请表,填报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经费预算等要素,内容应真实、准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论证)采购需求及相关资料后,提交计财处进行经费审核,采购中心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材料,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项目,应先行报告和审批,说明具体理由、拟定供应商名称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论证,并视采购项目情况自行审批或按程序公示、报批。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的制作。采购文件由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立项依据、采购需求等组织编制。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其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采购中心负责审核。

重大项目(预算金额达到 100 万元的项目),采购文件还须经过联审。联审工作由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参加联审的成员为:采购中心、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专家等。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的发布。采购文件由采购中心负责发布。 采购中心要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或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国家另有规定须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采购评审及结果确定。采购评审相关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中心要按上级文件规定,将评审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或采购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宁波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合同,由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和拟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网公告。

自行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合同的,由使用部门完成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登记、备案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采购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落实预算资金后,采购人可以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在合同签订后根据省、市政府和学校要求做好合同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

货物类项目的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如有)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

服务及工程类项目的验收以合同条款、图纸等为依据,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功能、工艺、材料、效果等要求进行验收。按规定通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验收的项目,应在取得相关检测合格证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是验收的责任主体。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自行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审核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后支付采购资金,其中金额达到学校审计规定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付款时需提供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未列入采购预算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采购的,学校不予付款。

第七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单位、部门、个人、供应商均可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质疑、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政府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学校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 学校采购活动必须严肃以下采购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采购公正;

(二)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管理者、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必须持公正态度,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三)在采购活动中,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和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和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四)采购工作人员不得虚假采购。采购工作人员、采购人、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5.其他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2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学校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七)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不可预见、情况紧急又不能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项目采购,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视情况报学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科研合同中规定为委托方购置、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采购,以及科研对外协作,按照科研合同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十四条 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的,原则上应当按类别分别进行采购,实在无法区分,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宁工发〔2017〕104 号)和《宁波工程学院杭州湾校区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宁工发〔2018〕8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